问:我公司为国有企业,按照中央巡视组的要求,我公司将以前不符合政策发放给职工的奖金应当清退。而个人在当初发放奖金时已按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请问,奖金清退是否应当退还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以前月份发放的奖金被依法予以追回,也就意味着个人并未实际取得该收入,对以前多交的个人所得税理应退还。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因此,个人以前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已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