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事市区古运河A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项目。为提高A项目知名度,推广其文化,甲公司向全社会公开征集A商标设计方案。按奖励办法,商标设计方案入围且中标录用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个人应交税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中国公民王某设计的A商标方案入围且中标录用。
对王某取得的3万元奖金如何纳税申报,有两种意见。
一、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下同)第八条。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其中设计,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定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王某与甲公司无雇佣劳动关系,其设计的商标得奖,是本人独立劳动完成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中应税服务范围解释,纳税人从事设计服务,应按文化创意服务计算增值税。王某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不含税收入和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1、应交增值税=30000÷1.03×3%=873.79(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73.79×(7%+5%)=104.85(元)。
3、应交个人所得税=30000÷1.03×(1-20%)×30%-2000=4990.29(元)。
甲公司应代扣代缴税费=873.79+104.85+4990.29=5968.93(元)。
二、按偶然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获奖作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复函》(国税函发[1994]448号),个人参加由国家体委训练局、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等单位联合主办的“营多杯”中国体育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而获得的奖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不属免税范围。因此,对参加“营多杯”中国体育运动队歌征集大奖赛获奖作者的奖金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主办单位负责代扣代缴。甲公司向社会公众征集A商标设计方案,个人在参与这项活动能否中奖,取决于其作品的质量及创意,不是创作者个人所能左右的,具有偶然性。因此,王某的参赛作品获奖,应按偶然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金额=30000×20%=6000(元)。但不需交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综上所述,王某设计的商标得奖按偶然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更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