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外资公司的员工。今年,公司为单位员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对于这部分保险费,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你所在公司为你投保的人寿保险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商业性质的补充养老保险,保险费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