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投资人当期税收负担,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税务主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选择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摊纳税义务,期间没有取得任何现金补价或转让股权的现金收入,则可选择按直线法分摊。
所谓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以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等,都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例:A纳税人在2015年因某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纳税义务100万元,缴纳上百万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投资人来说都是大负担。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以选择在2015年到2019年度直线分摊,每年应履行纳税义务:100÷5=20(万元)。也就是说A纳税人最长可以有5年的期限,分期缴纳税款。
增值部分按20%税率缴个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实质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个人通过转移非货币性资产权属,投资换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票),实现了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性处置。
根据《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对资产评估作价,对资产评估价值高出个人初始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即资产原值)的部分,个人虽然没有现金流入,但取得了另一家企业的股权,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没有超过原值,个人则没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这笔转让收入减掉资产原值和相关转让费用,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继而,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如,B纳税人在2014年以10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后其以此土地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A公司。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则B纳税人以土地入股A公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80万元[(2000-1000-100)×20%]。
如何计算应分期缴纳的税款?
如果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或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而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而取得的现金收入,按照财税〔2015〕41号第四条规定,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因此,当期取得的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如果高于按直线法计算的分摊额,应先按当期取得的现金补价缴税,剩余纳税义务在剩余年度重新分摊。如果当期取得的现金补价低于按直线法计算的分摊额,则不影响各期缴纳税款的计算。
情形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还能分期缴纳税款吗?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足以缴税的,税款应一次结清;现金不足以全部缴清税款的,不足部分可以分期缴纳。
投资人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当年取得一次性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例如,C纳税人在2015年因某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纳税义务100万元,当年取得现金补价40万元,应优先缴纳2015年税款,不足部分可以分期缴纳。未履行纳税义务在剩余期间按期分摊,2016年到2019年每年应缴税款为15万元[(100-40)÷4]。
情形二:在发生纳税义务当年之后,分期缴纳税款期间取得一次性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则应当在收到现金的当期缴纳税款,剩余部分在剩余期间分摊。
例如,C纳税人2015年因某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纳税义务100万元,在2017年处置投资取得的部分股权,取得现金收入40万元,则2015年、2016年根据直线法计算,每年缴纳税款20万元,2017年除应缴纳40万元,则剩余2个年度每年应缴税款10万元[(100-20×2-40)÷2]。
情形三:在分期缴纳税款期间,分多次取得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则处理方式与情形二相同,但是可能需要多次在剩余期间重新分摊。
例如,C纳税人在2015年因某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纳税义务100万元,2015年取得现金补价25万元,2017年处置投资取得的部分股权现金收入25万元,则2015年缴纳税款25万元后,剩余4个年度每年应缴税款18.75万元[(100-25)÷4]。2017年缴纳税款25万元后,剩余2个年度每年应缴税款为15.625万元[(100-25-18.75-25)÷2]。
另外,如果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取得的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少于按直线法分摊该年度应缴税款,则对本年度和剩余年度缴纳的税款不产生影响。
例如,C纳税人在2015年因某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纳税义务100万元,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别取得处置投资取得的部分股权现金收入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由于第一年取得现金收入大于按直线法分摊的每年应缴税款20万元,纳税人应缴纳税款30万元。
若重新按照直线法计算剩余4个年度每年应缴税款为17.5万元[(100-30)÷4],大于2016年和2017年取得的现金收入10万元,因此不影响当期纳税义务。
投资者可自行制定分缴计划
现金不足需要分期缴纳个税的投资者,可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和所投资企业的发展前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主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就可以按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通知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比如,D纳税人2015年6月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那么D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2015年至2019年分期缴税,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即可。
另外,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D纳税人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也就是说,假如D纳税人是在政策实行之前,即2014年进行的投资,因资金问题到2015年3月31日尚未缴税,那么D纳税人也可在2015年至2018年这4年内分期缴税,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即可。
纳税人办理分期缴税需要哪些手续?
纳税人办理分期缴税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附件所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并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
备案时,须同时报送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等。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报送备案表。
例如,F纳税人于2015年4月以其一处252平方米的房屋经评估作价492万元投资入股一家餐饮企业,房屋购进原值为185万元,合理税费为7万元。根据财税〔2015〕41号的规定,F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万元[(492-185-7)×20%]。F纳税人当前并没有这么多资金缴税。为此,F纳税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申报纳税,60万元的税款可以分期缴纳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