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名职工因工作至伤残,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支付给该职工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的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因此,个人取得的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