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个人因房屋被征用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吉地税发〔2012〕61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第25项规定: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因此,对棚户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