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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是否代扣个税?

2018-08-27 17:45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外籍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所谓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是按照劳务发生地来进行判定。如果该外籍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那么因为其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所以其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境内单位也无不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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