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税函〔2002〕629号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后,“双薪制”工资是否属于年终加薪?是否应根据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取消了“双薪制”个人所得税计算税款方法。企业薪酬结构中,如果仍然包括“双薪制”的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的,可以将“双薪制”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双薪制”的工资薪金应与所在月份工资收入合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再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