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独生子女补贴应仅限于国家规定的独生子女补贴,其他类属于企业自行发放的补助奖励慰问等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