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实行源泉扣缴。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国税函发[1995]98号)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函发[1998]803号、财税[1998]12号)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