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个人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即工资薪金所得)、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个人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应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进行申报?
答:对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该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薪所得的纳税人,应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款如何计算?
答:在取得两处及以上所得的次月15日内,纳税人要对多处工薪所得进行合并,减去五险一金和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所得对应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去支付单位已经扣缴的税额,即为当期应当补(应退)的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人如果不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会有怎样的处罚?
答:按照税收征管法32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