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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2018-08-23 15:5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导言

  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虽仅有一字之差,但是在个税的税务处理上却有着天壤之别,误餐补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午餐补助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有些企业在发放员工餐费补贴时,经常混淆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这两个概念。企业在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问题上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形成错误的账务处理和纳税风险,轻则补税、重则罚款,给企业招致不必要的麻烦。我们将通过以下一则案例,就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在个税缴纳问题上的区别,进行简单分析。

  案情

  A公司2013年1月至7月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向公司员工发放午餐补贴,金额高达十余万元,但A公司却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问题,要求该企业补缴税款,但A公司却辩称误餐补助不应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详细向A公司解释了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的区别及相关税收政策,依法补征了A公司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贰万余元,并处以50%的罚款,A公司对此无异议。

  案件争议焦点

  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在个税缴纳问题上有何区别?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有何不同。员工因工作的需要,总会发生在外就餐的情况,企业会因此发放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误餐补助。财政部门规定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误餐补助是按照员工实际的误餐次数和企业的补助标准计算发放的。午餐补助是单位因午餐问题而定期发放给员工的补贴,一般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并按月发放,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

  虽然这两种补助都作为企业的费用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两者在员工个税缴纳问题上的规定却截然不同。关于误餐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中明确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实践中却有一些单位以误餐补贴的名义给职工发放补贴、津贴,以逃避应履行的纳税义务,针对此类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午餐补助作为一种餐费补贴,是应当计算在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缴纳个税。

  维权法律小贴士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已经清楚了解了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在个税处理上的区别,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企业不应以混淆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的方式,协助员工逃避纳税。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一旦企业未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是要受到相关税务处罚的。因此企业在日常核算和申报员工个税时应特别注意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的区别。按照实际情况对不同的餐费补助作出不同的纳税处理,既做到依法纳税,但也不要交冤枉税。

  现行企业对职工的误餐补助发放普遍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误餐补助名义按月按标准随工资固定发放给职工的补贴;另一种是对因异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响正常就餐时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这两种模式的误餐补助在补助性质、税收政策及会计核算上有一定的区别,下面对其作一简要分析。

  一、两种模式误餐补助性质的判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同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通过以上文件规定,可见第一种模式即企业按月按标准随工资固定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规定,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日常会计核算中,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可见第二种模式即对因异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响正常就餐时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给职工的的误餐补助则属于差旅费的核算内容,在会计科目上属于管理费用中的公司经费。

  二、两种模式误餐补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可见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分析,不管是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误餐补助,还是属于管理费用差旅费核算内容的误餐费,只要是真实、合理的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两种模式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补充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对于第一种模式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单位代扣代缴;而对于第二种模式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则不计征职工个人所得税。

  四、两种模式误餐补助的会计核算

  关于误餐费补助标准,各地、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不同的计算标准,要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企业单位在税务机关有备案登记的,要按备案限额标准执行。

  对于第一种模式发放的误餐补助,在会计核算上属于职工工资总额内容,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误餐补助确认为负债,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是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误餐补助,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二是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误餐补助,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三是其他误餐补助,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误餐补助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第二种模式发放的误餐补助,在会计核算上属于职工差旅费内容,隶属于管理费用中的公司经费,在实际工作中由有关人员填制差旅费报销单,计入当期损益。即借记“管理费用——公司经费(差旅费)”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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