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和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一)>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516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以前年度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现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对于单位缴付的部分,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缴付的部分,允许从补交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补交当月不足扣除的,可在以后12个月内计算分摊扣除,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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