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逾期未申报社保而缴纳的社保滞纳金,能否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因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逾期未申报社保而缴纳的社保滞纳金,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