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销补偿款征税有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3号)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何为商品房包销
商品房包销是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开发商以包销基价,将自己开发且已经建成并符合销售条件的房屋或者尚未建成但符合预售条件的期房,交由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在包销期满后,包销商对未销售的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的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1年第8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案例
段某2014年10月份因包销商品房取得差价收入40000元,同时还取得包销补偿款10000元。如何计算段某10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段某10月份的劳务报酬收入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20%+[50000×(1-20%)-20000]×20%×50%=10000(元)或者50000×(1-20%)×30%-2000=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