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一家公司任职并同时将自己的注册造价师证挂靠在这家公司。该公司每个月除了工资薪金之外还额外支付给我证书的使用费。这笔使用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因此,公司支付正常工资以外再支付给个人的证书使用费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