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半年前,我由于年满55岁,而与一家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并开始从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由于我具有某种专长,上个月,一家单位高薪聘请我前往入职。为了增加收入,也为“发挥余热”,更为消除寂寞和无聊,我毫不犹豫地答应了下来。可我近日拿到劳动报酬时,却发现与之前约定的数额不符。面对我的质疑,单位说是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了我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两者相加,总数吻合。请问:因已领养老金,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再就业”真的也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当,即你的确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方面,你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你虽然因为年龄关系,确实已经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不能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排除你与单位之间具有“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需要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法律特征,即符合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你同样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即鉴于你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税率,从你的“劳务报酬所得”扣除个人所得税是正当的。值得一提的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还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也就是说,你有权向单位索要有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