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电影剧本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8-08-23 10:57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公司与一个人作家签约,由其为我公司创作一个电影的剧本,我公司该按稿酬所得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公司应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作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