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一个人作家签约,由其为我公司创作一个电影的剧本,我公司该按稿酬所得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公司应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作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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