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原因如下所示:
《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个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目前,自行申报的方式主要有本人申报、委托他人申报和邮寄方式申报等3种。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分别不同应纳税所得项目,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按税务机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具体说来,要注意以下几点:
对两处以上(含两处)工资、薪金所得的,虽有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但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且月工资、薪金所得只能扣除一次费用标准,因此,这种情况必须实行单位代扣代缴与个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有的没有扣缴义务人,有的虽有出包方代扣代缴税款,但均涉及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扣除费用问题。因此,同一项应税所得应当由纳税人合并申报、合并计算纳税。
中国公民从境外取得的个人应税所得,应分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计算税款。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所得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视其所得为来源于境内或境外的不同应税所得;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如果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当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当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应税所得,应对每个人的收入分别计税。
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凡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均应向取得所得来源地或户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外籍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在中国境内和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据的证明。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纳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和主管人员对纳税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应负责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