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企业通讯费、交通费、住房补贴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2018-08-22 11:0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广西企业通讯费、交通费、住房补贴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 一、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的规定:“二、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二、取得的交通补贴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一)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2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一些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制定了住房补贴相关规定(办法)。为了减轻我区个人的住房负担,促进我区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现就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区各市、县(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按照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04〕1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余住房补贴收入及超过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采用按月发放方式发放的必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采用一次性现金方式发放的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否则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地税发[2006]167号)的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2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市反映住房补贴的审核批准部门不是很准确。经与自治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根据住房改革委员会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住房补贴的审核批准部门应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因此,《通知》第二条中“采用一次性现金方式发放的必须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改为“采用一次性现金方式发放的必须经过县及县以上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的规定:“一、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得符合上述规定的住房补贴则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的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