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近期购置了一辆轿车,在上牌照时直接将车辆登记在公司股东张某的名下,张某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财税〔2008〕83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另外“财税〔2008〕83号”还提到,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东张某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