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第四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因此,按上述规定,该外籍个人不需要申报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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