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这两年来经营业绩稳步提升,员工工资也逐步提高。今年,考虑到房价上涨,单位负责人提出给员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请问超标给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你单位超标给员工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