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愿意为雇员负担部分年终奖(又称之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款,那么,雇员是否还要缴纳年终奖个税呢?对纳税人的这一疑问,广州市地税部门介绍,按照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缴个税。
按额外收入合并年终奖计税
陈先生在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任职,月薪5000多元,其公司于2011年12月发放2011年度年终奖40000元。同时,公司承诺,发放该笔奖金时为每位雇员定额负担4000元个人所得税税款,超出4000元税款的部分则由个人自行负担。然而,陈先生发现,他40000元年终奖应纳个税3895元,并未超出老板承诺负担4000元税款范围,可其到手的年终奖却只有39705元,也就是说年终奖还是被扣掉了295元的税款。
为此,陈先生向税务部门咨询原因,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告知陈先生,即使公司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款,但对于公司负担的该税款部分,仍然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两种方法换算应纳税所得额
据税务部门介绍,如雇主为员工承担税款,在计算员工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把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情况。这时,雇员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举例:陈先生月薪5000余元(高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年终奖金40000元,公司为其定额负担4000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款。那么,确定陈先生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44000(元),以此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44000/12=3667(元),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105,应纳税额=44000*10%-105=4295(元),即陈先生个人实际负担的年终奖个税额=4295-4000=295(元)。
第二种,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50%、30%等)负担税款的情况。首先应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然后再计算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举例:陈先生月薪5000余元(高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年终奖金40000元,公司和陈先生分别负担50%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款。陈先生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
1、确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对应的适用税率:40000/12=3333.3(元),确定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105;
2、计算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40000-105*50%)/(1-10%*50%)=42050(元);
3、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2050/12=3504元,可确定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105;
4、应纳税额=42050*10%-105=4100(元)
即陈先生个人实际缴纳的税额=4100/2=2050(元)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此计算税款。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如果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那么,雇员个人实际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