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国家商品储备承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023-12-15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部分国家商品储备承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级粮(含大豆)、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含大豆)、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二、市县级粮(含大豆)、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市(州)、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市(州)级或县(市、区)级粮(含大豆)、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省、市(州)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三、政策执行中出现是否属于承储企业界定不清时,由承储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粮食主管部门确定。
四、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其他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按照48号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