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对个人转让住房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2%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对个人转让商业用房且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照前款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6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