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商务局 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
天商发〔2022〕168号 2022-10-24
各县(区)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
为推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维护正常二手车流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7〕3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市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设立条件和程序
(一)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市、县市场监督部门办理登记(营业执照)。
(二)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公司等经营主体,企业选址应符合天水市各县(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三)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规范二手车市场和经销公司(企业)现场查验程序
为确保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经销公司(企业)建成后运行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防止出现安全设施不完善、规章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确保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可靠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已提交备案申请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经销公司(企业)组织现场查验。
市商务局接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查验,对合格的出具通过意见(附件1、2),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三、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推送
(一)新成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公司(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2022年9月30日前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内取得二手车备案的企业,应在2022年11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相关标准完成备案,市商务局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确认;对因特殊原因未按时完成备案的,最长整改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逾期仍达不到备案条件的予以取消确认。
(三)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和评估企业的备案事宜,按附件3的规定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备案资料。
(四)市商务局定期及时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情况推送给税务、公安交管部门。
四、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工作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在注册登记时,企业名称应当含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字样。
(二)企业名称中未含“二手车”字样的其他企业,在符合二手车经销相关规定条件下,可以兼营二手车经销、经纪业务。
(三)注册登记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鉴定评估企业五类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时,在经营范围中应注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二手车拍卖”、“二手车鉴定评估”等经营类别及相关要求事项。
五、规范二手车销售发票的申领、开具和监管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申领。
经商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公司(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二手车经营主体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以下经营主体开具:
1.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2.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公司(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3.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另外,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过户手续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以及二手车经纪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应由实际收款方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评估费和服务费。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监管。
1.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为出入库联;第四联为记账联;第五联为存根联。其中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开具、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六、规范二手车转让登记办理和日常管理
(一)公安交通管理车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并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的转让登记进行监督。对除已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之外的二手车经营主体违规开具买卖双方为个人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转让登记,并及时告知商务、税务部门按照相关职责进行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全面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从严处置二手车乱停乱放、无牌无证上路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全力确保交通安全。
(二)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业务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二手车经营主体履行二手车交易安全检测,销售车辆有安全检测合格报告。
(三)鼓励支持二手车经营主体执行商务部《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相关规定,推行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公司提供二手车收购、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购置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一站式”服务功能。
七、规范备案管理和交易信息采集
(一)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备案管理。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7〕364号)有关要求,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已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开展备案工作,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备案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和备案要求的二手市场、二手车经销公司和其他二手车经营企业,不得进行备案。
(二)加强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各县(区)商务、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指导、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配合公安等部门,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交易信息。逐车、实时、准确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实行可疑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全面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
八、规范经销小客车登记签注管理
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签注“二手车待销售”字样,便于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异地交易登记的二手小客车,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时一并签注。对未备案的销售企业或者已备案销售企业自用车辆申请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核发机动车号牌,不予签注。
九、便利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办理
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其营业执照及公章影像在应用系统备案的,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不超过30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对已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提供“交管12123”APP车主查询、出示车辆抵押登记信息服务,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十、规范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
二手小客车待售期间申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用于车辆检验、加油等必要短途行驶时使用,销售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粘贴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严禁用于出借、租赁等其他无关用途。二手小客车在同一企业待销售期间,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对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超过3次或者二手小客车超过1年未出售的,销售企业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已备案销售企业应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对汽车限购地区,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不占用购车指标。严禁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等利用多次转让方式长期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同一二手小客车在销售企业之间交易登记超过2次的,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十一、做好二手车发票纳税服务工作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按照公安部、税务总局统一安排部署,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落实好共享核查信息工作,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开具等纳税服务保障和信息支撑。
十二、加强二手车有关经营行为监管
严格落实国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地转入的二手车违规增设检测等要求。销售企业、交易市场应当认真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凭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经营活动,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管,对符合转让登记条件的,指导其规范便捷协助办理登记业务;严格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和使用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能,加强协同监管,对未按规定要求备案、报送相关交易信息、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相关信息及凭证、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机动车号牌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商务主管部门在试点示范等工作中予以限制,并可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处置;公安交管部门对违规企业办理转让登记的,不予单独签注管理、不予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十三、规范建立二手车联合监管机制
(一)建立行业监管联动机制。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税务局,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实现信息共享,维护公平竞争。
(二)构建诚信监管长效机制。各级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纳入部门诚信体系建设,按照职责范围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及时予以公开,供社会查询和应用。
(三)建立行业监管督察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二手车管理督察机制,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和相关文件规定,积极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和二手车流通专项整治,严格查处二手车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二手车流通市场环境,优化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四)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协会应加强行业沟通、倡导行业自律、宣传相关政策和开展调研工作,指导各二手车市场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商户准入制度、驻场商户诚信奖惩制度等,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十四、本通知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2年11月1日执行;国家、省出台了新的二手车流通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
天水市商务局 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