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决定,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未处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按本公告执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甘地税发〔2014〕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