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甘财税法[2019]17号 2020-02-26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兰州新区财政局、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报经报省政府同意,就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的事项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上幅20%的高限即14400元的标准,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上幅50%的高限即9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各市(州)财政、税务、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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