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工商企注[2017]1号 2017-1-3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3日
福建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现对福建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作出以下规定。
一、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制企业: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
(三)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
二、可以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制企业:
(一)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企业(含自然人投资);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持股50%以上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
三、设区市以下登记机关按照省工商局关于设区市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登记本辖区内的公司制企业,其中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由设区市登记机关登记;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持股50%以上的公司可以由设区市以下登记机关登记。
平潭综合实验区登记机关参照前款规定登记本辖区内的公司制企业。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印发后,省工商局2015年9月15日印发的《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闽工商企注〔2015〕20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