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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税函[2023]2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8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2023-09-22 10:3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8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榕税函[2023]25号       2023-2-28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解决后疫情时代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建议》(第1083号)收悉。我单位答复如下:

  一、关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延期缴纳税款的建议

  疫情以来,税务部门担当进取、履职尽责,统筹疫情防控和税收发展,落细落实各项税费支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2022年第20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因此,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7号公告),如果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属于制造业,可依法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政策。

  二、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予延长承诺期限”的建议

  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目前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注销业务,如符合即办注销条件但资料不齐的,系统将提示签署承诺书,结合准备资料的合理时间,承诺期限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下一步,福州市税务局将继续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抓好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让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

  领导署名:余茂铃

  联系人:郑彬

  联系电话:17326549231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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