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发[2023]37号 2023-8-22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决策部署,省局在上半年已推出税收助力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12项措施基础上,结合实施情况和中央新部署新要求,深入调查研究,聚焦新福建宏伟蓝图和“四个更大”重要要求,接续推出新一批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税收支持措施,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福建从民营经济大省向民营经济强省跨越突破,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力增强民营经济发展动能
(一)充分发挥税费优惠政策稳定预期、提振信心的积极作用,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政策以及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二)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效率,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留抵退税办理时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以内,加快改善企业现金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追溯享受的服务措施,对需要退税的,充分尊重纳税人缴费人意愿,通过专期专项等方式及时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在今年7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在8、9月份由纳税人通过变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补充享受。
(四)根据民营企业需求,稳妥推进数电票扩围推广,加强政策宣传辅导,确保民营企业知政策、懂操作、会应用。合理提升数电票赋额办理效率,持续优化赋额指标,支持民营企业拓展业务。
(五)加强与财政、住建和风险化解办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畅通信息共享渠道,落实落细保交楼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研究解决保交楼项目的相关涉税诉求,服务我省“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大局”。
(六)持续做好与人社部门的数据交互,协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部分民营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帮助实现稳岗返还“免报直发”,加快推动就业稳岗补贴返还进度,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七)与工会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协同做好流程手续优化、收缴台账建立、返回金额核定等工作。依托信息化互联互通平台,及时向工会部门精准传输小微企业明细信息,共同做好“免申即享”主动返还工作,确保小微民营企业工会经费及时足额返还。
(八)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行出口退税发票及出口报关单信息“免填报”,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便利度。落实落细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无票免税”特殊政策,促进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电商零售出口稳定发展。
二、加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九)健全完善统一税费政策执行口径工作机制,形成“收集-研究-明确-运用”工作闭环,统一本辖区内税费政策执行口径、执法标准,并通过相关渠道发布,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
(十)本着服务经济发展,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按“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合理确定滞纳金相关事宜。
(十一)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持续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对涉税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对已列为税收非正常户的民营企业,适用最低裁量基准进行处罚后,即时恢复经营主体资格,支持企业继续正常开展生产经营。
(十二)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欠税,税务机关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十三)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与司法部门探索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督促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尽最大可能保护市场主体持续经营。
三、加力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质效
(十四)优化完善分级分类精准推送,运用大数据技术智能分析,针对不同政策类型、不同适用主体,区分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开展多元化、个性化精准推送,更好实现“政策找人”。
(十五)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为符合条件民营企业提供“自行申报、网上办理、先行享受”的“免申即享”服务,并不断扩大适用范围,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精准落袋。
(十六)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避免民营企业“多次问、来回跑”。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11项证明材料采用调阅复用措施,减少资料重复报送,减轻办税缴费负担。
(十七)围绕民营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依托“税青稞”志愿服务开展政策辅导可视答疑,利用新媒体技术进行系统操作演示和实时互动答疑并形成回放视频,让民营企业“随时随地学、边看边操作”,帮助民营企业对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十八)建立完善“税收特派员”“项目管家”等服务机制,通过设立民营企业直联点、配备首席联络员、组建税务公职律师税费争议调解团队等方式,深入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高效协调跨区域、多税种、税收政策适用确定性和执行统一性等涉税诉求,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十九)开展纳税信用指标预警服务,梳理信用高频失分风险点,设定信用提醒预警指标,并通过精准提示提醒,帮助纳税人识别潜在失信风险,保障民营企业充分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
(二十)深化运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预约定价安排等国际税收法律工具,加大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解决跨境涉税争议的支持力度,提高跨境经营的税收确定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