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教育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闽政办〔2019〕42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开展,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承担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经研究,决定将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等22家学校纳入福建省第二批开展补贴性免费培训学校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有关院校承担补贴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第二批开展补贴性免费培训学校按照项目制方式,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去产能职工、 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十类人员”)开展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具体工作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2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二批开展补贴性免费培训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学校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各有关院校要主动对接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具体工作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二批开展补贴性免费培训学校,按照《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5号)规定的补贴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据实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由各设区市一次性预拨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中支出,所拨资金2021年底进行结算,多还少补。
四、资金使用。补贴资金可用于免费培训相关开支。在扣除培训直接成本后,可将剩余不超过30%的培训收入纳入公用经费,不超过70%的培训收入用于绩效工资的发放(地市已制定标准的,市属院校按所在地市标准执行)。从培训收入中提取用于绩效工资发放的资金如有结余,可据实申请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223号)公布的第一批12家开展补贴性免费培训学校参照执行。
五、第二批开展补贴性免费培训学校纳入“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登录地址:ttps://zypx.fjrst.cn。
本通知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附件:福建省开展补贴性免费培训学校名单(第二批)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