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5-19 17:29     来源:中国会计网     

关于印发福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财会〔2019〕1号),我们制定了《福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5日

福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财会〔2019〕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会计专技术人员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按属地化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所属区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类分级培训。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定期发布。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面授教育、网络学习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培训;

(二)参加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三)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

(五)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办的会计类专业会议;

(六)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学历(学位)教育;

(七)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八)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九)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十)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如会计类知识竞赛等活动。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学分取得的方式有面授教育、网络学习及政策性抵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当年所取得的学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学分计量标准

1 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3学分

2 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3学分

3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 每通过一门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4 参加财政部门主办的会计类专业会议 每天折算为10学分;

5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学历(学位)教育 每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6 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并结项的 独立承担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折算为60学分

7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独立发表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8 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独立公开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 60 学分

9 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的 折算为90学分

10 通过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 折算为90学分;

11 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学分计算方法由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组织所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应当事先将继续教育方案(包括培训内容、课程、师资、时间、地点等)报所在地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备案,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并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主管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如实记载,并实时对接到省财政厅统一建立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上。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的,主管财政部门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财政部门根据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审核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录所属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鼓励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会计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闽财会〔2019〕5号)执行。

第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其中:有意向同时承担福州市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且符合条件的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财政部门备案;只承担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且符合条件的单位、社会团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备案。

首次申请单位备案材料包括:

(一)福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备案表;

(二)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简介,至少应包括办学规模、师资力量、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等;

(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培训资质证明(教育部门批文等),教学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师资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四)保证教学质量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以前年度已在公布范围的培训机构,除填报备案表外,应提交培训工作基本情况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培训班次、培训人数、收费情况等。

市财政部门将采取查阅材料、实地抽查等方式查验有关施教条件,并在福州市会计信息网上公布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名单。未在公布名单之列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不予承认继续教育学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举办每期培训班之前,应当事先将继续教育方案(包括培训内容、课程、师资、时间、地点等)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诚信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应采取教学现场实地抽查,或同步传送授课、考试短视频等方式,进行随机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单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发生本办法的第二十条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备案表

单 位 名 称 备案年度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办公: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管理员 联系电话 办公: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况 姓  名 性 别 最高学历 会计类专业 技术职称 教学专业 办公电话 手 机

所在单位会计类办学规模、师资力量 

承诺事项

(一)不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 

(二)不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不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四)连续一年内至少举办一期培训班,不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

(五)未经培训及考核不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六)无违反《福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其他行为。                                

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说明:栏目中“办学规模”包括专业、人数等,“师资力量”包括人数、职称结构等

因网页无法下载表格,有需要《福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备案表》的请前往福州市财政局(东部办公区3号楼1222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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