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疫情各项要求,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出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推出了包括支持物资供应、医疗救治、困难企业、科研攻关、公益捐赠和民生保障在内等十二项举措,同时做好加速退税审批,规范执法检查,优化纳税服务等工作,充分释放税费政策效应,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通知指出,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盯紧抓牢,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内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需求,可暂缓对其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税务部门将主动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最大限度保障相关人员全身心投入到抗击疫情的战役中。
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全面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严重亏损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着力支持公益捐赠。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为此次抗击疫情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值得关注的是,十二条举措中着重强调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此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成立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稳妥细致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好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作用,大力提倡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畅通网上线上办理和咨询渠道,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覆盖面,同时,积极做好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实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等,让纳税人上门办税放心。
福建税务十二条举措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全力以赴,以实际行动主动担当作为
1.坚持担当作为。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各项税务支持政策措施。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每日疫情防控工作报告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对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同时,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要总结宣传,弘扬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正能量。
2.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各负其责、坚守岗位,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落实联防联控措施、履行公益服务等方面作表率,真正做到知责担责尽责,落细落小落实。
二、全面落实,以具体举措助力抗击疫情
3.支持物资供应。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内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4.支持医疗救治。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确保抗击疫情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便利,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需求,可暂缓对其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税务部门将主动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最大限度保障相关人员全身心投入到抗击疫情的战役中。
5.支持困难企业。不折不扣辅导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严重亏损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6.支持科研攻关。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支持公益捐赠。不折不扣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社会人士在此次抗击疫情工作中倾力相助、共度时艰,对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为此次抗击疫情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8.支持民生保障。确保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提供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等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全力支持保障物资供应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三、全速推进,以最快速度响应涉税诉求
9.做好意见收集。做好工作统筹,成立专业团队,通过12366、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税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分类指导,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
10.加速退税审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四、全程保障,以贴心服务方便业务办理
11.规范执法检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疫情期间对正常经营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企业未经设区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不得进户检查,同时对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受理、及时办结。
12.优化纳税服务。落实好2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相关措施。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成立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政策宣传辅导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醒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微电子税务局、闽税通APP、微信等渠道网上远程办税,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趟不用跑”,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大厅办理的“最多跑一趟”。积极做好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做好消毒,配备紫外线测温仪,配戴口罩,实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等,让纳税人上门办税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