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免税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
出口免税是指对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应纳的增值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退税,而应计入产品成本。按规定纳税人出口增值税法规规定的免税货物以及外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出口免税办法。出口免税有关增值税及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只有出口免税货物的业务,没有内销时的帐务处理
对企业只有出口免税货物的业务,其采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采购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1. 采购时,根据发票上价税合计数:
借:原材料
贷:应付帐款
2. 出口时,按取得收入
借:应收收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货物收入
(2)企业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分别核算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属出口货物的,按(1)条规定处理,属内销货物的,在购进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银行存款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3)既有出口货物又有内销货物,如不能分别核算进项税额的(注:销售额必须分别核算),在购进时按全部进项税额,作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银行存款
月未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转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作如下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出口按规定不予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销售给其他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货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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