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2018-12-28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宁波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为10%。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且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101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结合市内行政区域调整到位以及税务机构调整情况,同时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确定了宁波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
(一)开发项目位于宁波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为10%。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且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宁波市城区和郊区是指鄞州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其他地区是指慈溪市、余姚市、宁海县、象山县。各功能区比照所在行政区域执行。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