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中药材生产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13号 2018-10-30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我省决定在中药材生产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药材生产加工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中代码大类为“27”、类别名称“医药制造业”执行。
二、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购进中药材(初级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药原料药和经典名方等医药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8〕17号)。
三、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 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中药材生产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在中药材生产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答:中药材生产加工行业属我省农产品加工重点行业,在我省涉及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药原料药和经典名方等具体行业,遍布我省每个地市,尤其集中于关中和陕南地区。我省属于中药材出产大省,在该行业实施核定扣除,有助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药农增收。
二、公告中关于“中药材(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中药材(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药用植物”的口径执行。
三、中药材生产加工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企业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8〕17号)相关规定,企业在纳入核定扣除当月,将试点前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一次性转出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实行分期转出。
四、公告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