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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2018-12-04 10:03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2018-10-3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取消1项证明事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doc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10-30

  一、为什么制发本公告?

  开展证明事项清理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取消《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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