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7-0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标准作如下调整:
1.按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464元的3倍的12%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607元/月;
2.按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464元的3倍的4%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536元/月;
3.以上标准自2018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