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07-05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对原宜春市国家税务局和原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修改或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宜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后期管理办法》的公告(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一)将文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将“税政三科”修改为“财产行为税主管部门”。
(三)将《宜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的申请表编码“X地税〔〕号”修改为“X税〔〕号”。
二、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宜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宜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正文中删除文件制定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15〕132号)。”
三、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新建商品房交易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公告(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将文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税政三科”修改为“财产行为税主管部门”。
四、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将文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公告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除农、林、牧、渔业应税所得率按5%)修改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除农、林、牧、渔业及商业应税所得率按5%)。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宜春市国家税务局和原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