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7-05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对原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原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税务机构名称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中心城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9号)中的“地方税务局”改成“税务局”。
二、将《赣州市国家税务局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5年第1号)中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三、将《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按税款所属时间)起施行。原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原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机构名称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件。主要内容包括:
涉及机构名称需要调整的,例如,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四、发布文本
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网站和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中重新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