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乐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07-20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有关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原乐平市国家税务局、乐平市地方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分别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乐平市地方税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乐平市地方税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文件中的税务机构名称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1、将文件中“乐平市地方税局”修改为“乐平市”。
2、将文件中“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3、将文件中“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4、将文件中“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乐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