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高认办〔2018〕13号 2018-08-1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工作,省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了《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核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核实有关举报事项,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提出处理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是此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复核程序
1.复核提请单位向当地同级科技部门提请复核申请,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复核申请,并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2.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召开评审会,对复核企业进行资质审核。专家名单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专家组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对复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提出取消或保留建议。
3.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考专家组评审建议,提出复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取消或保留建议。
4.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复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提出最终审定意见,并向归口管理部门及提请部门反馈复核意见。
第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