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的通知
宿政秘〔2018〕76号 2018-07-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切实减轻实体经济负担,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管园区要严格执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节约集约用地财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6〕3号),不得擅自提高奖励标准。
二、各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报市税务局备案。
三、调整后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宿政秘〔2014〕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宿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附件
宿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年税额等级范围一等10埇桥区:合徐高速以东、汴河以南、京沪铁路南接沱河以西、迎宾大道沿京沪铁路接纺织东路至沱河以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