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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8-09-10 09:48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07-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改)第三条以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税职能服务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皖地税发〔2017〕1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个人转让我市房产,难以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房产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合地税〔2006〕296号)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合地税〔2006〕296号)基础上进行修订,以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名义发布。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公告的制定依据有三项,分为两个部分。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改)第三条是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税职能服务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皖地税发〔2017〕1号)第二条第一款是非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三、什么情况下适用本公告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我市房产,难以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适用本公告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房产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公告自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合地税〔2006〕296号)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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