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7-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份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济国税公告2014年第2号)第一段修改为:“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我市适用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条修改为“一、本次公开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是济南市税务机关实施或受理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条修改为“二、全市税务机关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对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修改为“三、全市税务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积极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正文中“附件: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修改为“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解读和附件做相应修改。
二、将《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段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对部分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涉及税务机关名称变更的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将文件中的“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等涉及国税、地税名称的文字进行了修改或删除。例如将“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