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7-05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我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明确如下:
行业生产产品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办公室2018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