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8-08-14 10:25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7-05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旧房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