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7-06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港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汇总申报期限的公告.
3.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港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5.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存量房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6.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7.贵港市地方税务局贵港市财政局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低品位矿等矿产品资源税减免认定标准和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汇总申报期限的公告2012年4月1日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港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2年8月6日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2017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修订)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2012年第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1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1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范围:附件2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汇总申报期限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就我市印花税纳税人汇总申报的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采用纳税申报办法的,均应按季进行汇总,并于每季终了后十日内申报并缴纳印花税款。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三月二十七一日
印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
局、各科室。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2年4月1日封发
打印:易艺校对: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甘全邦
附件3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港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现将《贵港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6日
贵港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1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所属县(市、区)税务局审核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销售(转让)收入凭证、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销售(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六)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够依法清算土地增值税的。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
(一)销售(转让)住宅房屋(包括有产权的车库、车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销售(转让)商铺和其他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三)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有住宅房屋,又包括商铺和其他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销售收入,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收入的,应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
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房地产销售(转让)收入×适用核定征收率
第五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程序: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房地产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1.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要求纳税人提出核定征收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详见附件1)及报送相关涉税资料;若纳税人不提出核定征收书面申请,不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本条第(一)款第2点核查工作后填写。
2.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出具核查报告;报告应包括该项目详尽的基本情况,未能据实清算的原因,采用核定征收的意见等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将相关纳税资料上报县(市、区)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4.县(市、区)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下发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5.按核准的核定征收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对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变卖的房地产,无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六条各县(市、区)税务局应建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台帐》(详见附件2),并于每年度终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台帐资料报市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各县(市、区)税务局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对辖区内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要尽快组织力量进行清算;对不能按照规定进行清算的房地产项目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按规定达到清算条件但不及时督促进行清算,也不采取措施实行核定征收,造成税款长期拖延不缴或税款流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税务征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具体由贵港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现将《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告,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13日
贵港市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存量房评估工作)中的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价格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贵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买卖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存量房评估中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前台受理人员直接约谈的方式协商解决。
约谈后仍有异议的,进入本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程序。
第五条经约谈后,纳税人对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报送《贵港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争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六条对约谈后仍有异议的存量房核定计税价格事项,采取一级审理、二级专业评估、三级合议定案的“三级复审机制”予以解决。
第七条一级审理。由负责具体征收税务机关审理小组结合纳税人申报价格和评税系统评估结果进行讨论,并出具审理结论。
流程如下:
1.前台受理人员受理纳税人《争议申请表》后,与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提交审理小组初审人(一般由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担任);
2.审理小组初审人启动存量房评估争议处理机制,召集审理小组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集体讨论;
3.审理小组成员讨论时,如有必要可邀请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讨论,或委派审理小组成员实地核查,在《争议申请表》提出解决争议的处理意见;
4.负责终审的领导(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综合审理小组所有成员意见后,在《争议申请表》出具终审意见(原则上在核定计税价格上下浮动不超过10%);
5.前台受理人员根据终审意见征收税款;如纳税人仍有异议,主管税务机关将《争议申请表》报县(市、区)税务局,启动“二级专业评估”程序。
第八条二级专业评估。由县(市、区)税务局组织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个案评估。
税务机关选定一个或若干个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为个案评估的指定执行单位。评估费用由征收机关负担。流程如下:
1.由审理小组初审人作为个案评估业务的受理人,收集正常情况下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和征收税务机关内部审理的资料,并同时向选定评估机构发出《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单》;
2.评估机构在接到《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单》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给税务机关;
3.若纳税人同意评估结论,县(市、区)税务局负责人在《争议申请表》签署意见,进入税款征收环节;若纳税人对专业评估结果仍存争议,县(市、区)税务局负责人在《争议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市税务局合议,启动“三级合议定案”程序。
第九条三级合议定案。纳税人对“二级专业评估”的结果有异议,则由设区的市税务局牵头成立合议委员会商定最终的计税价格。
流程如下:
1.由审理小组初审人作为个案评估业务的受理人,收集正常情况下纳税人的交易材料、征收税务机关内部审理的资料和实施“二级专业评估”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书,经县(市、区)税务局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提交合议委员会讨论;
2.合议委员会所有成员结合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材料以及房地产市场交易状况进行论证,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最终的计税价格;
3.市税务局负责人在《争议申请表》签署意见,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4.主管税务机关以合议委员会的定案结论作为依据,征收相关税款。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争议申请表》的当日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级审理、二级专业评估、三级合议定案应在受理之日起分别在7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必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检查房产评税系统中该区域房屋基准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基准价格。
第十三条纳税人发现争议处理部门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现象,或是对价格作出明显不合理调整却又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贵港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告之日日起试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贵港市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2.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单
3.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受理通知书
4.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1:
贵港市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纳税人联系电话
房屋坐落地址房屋面积㎡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发票开具日期年月日
申报金额元最低计税价格元
申请争议处置事项及理由
附列资料清单1
2
3
4
5
6
7
8
声明:本人已阅知并同意接受纳税争议处理相关政策条款,对上述提供的申请争议处理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纳税人买方(签名):纳税人卖方(签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一级审理情况审理小组处理意见:
签名:日期:
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日期:
二级专业评估情况评估机构意见:
县(市、区)税务局(盖章):日期:
三级合议定案情况合议定案意见:
市税务局(盖章):日期:
附件2:
委托业务联系单
编号:
公司(所):
经我局审核,位于房产的成交价格为元(折合为元/平方米)明显低于同类地段的市场价格;但房产转让方对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规定计算的计税价格元持有异议。
现委托你公司(所)按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遵照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估价原则,进行实地勘查、资料分析,并结合估价经验和对房地产价格资料的掌握,出具公正、真实的估价报告,作为课税依据。
请你公司(所)在收到本联系单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客户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将估价报告及时送达我局。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附件3:
税务局
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
受理通知书
存量房争议受理〔〕号
:(纳税人识别号:)
你于年月日申请的存量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事项,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准予受理,特此通知。请你于年月日领取复评结果。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附件4:
税务局
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
不予受理通知书
存量房争议不受理〔〕号
:(纳税人识别号:)
你于年月日申请的存量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事项,经审核,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